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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判断有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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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指的是申请商标中的基本要素音、形、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已注册或在先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使得相关公众对此产生误认。
它也是企业注册商标不成功的重要元素之一,那么究竟判定商标近似都有哪些基本原则呢?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一般注意力则可以理解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并没有特别为之进行准备;购买时,其也没有对目标仔细区分,而只是凭头脑中对商品的一般印象,按照通常的方式,并无刻意观察比对,所施加的通常注意力。需要指出的是,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受到商品环境、价格、信息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比如,消费者在购买不同价格的商品时所施加的注意程度就不一样。生活用品如洗衣粉、毛巾、脸盆等它们的价格较低,消费者的谨慎程度相对低,对此施加的注意程度就低,易发生混淆;而当购买贵重的物品时,如小车,消费者一般都会事先对其产品的性能、参数充分了解,并仔细考量后才会购买,此时消费者所施加的注意程度就高,不易发生混淆。此外,地域因素对于消费者也是有影响的,比如两个中文商标在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眼中更易于区分,而对于非以中文为母语的消费者则易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整体观察又称通体观察,是指对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形式等进行观察,看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是否近似。主要部分比对,是指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如文字、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
整体观察和比对主要部分相结合的方法是基于消费者的心理特点作出的正确选择。因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过程是一个凭先前对此产品的模糊记忆而抉择的过程。当某商品商标主要部分引人注目时,消费者基于对商标的整体印象及视觉冲击而作出选择。所以将整体观察和比对主要部分相结合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方法已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院所普遍采纳。例如,欧共体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在对两个商标进行比较时应通体观察其外观、读音和观念的相似性,同时又必须特别关注其显著和主要部分。之所以要通体观察,是因为一般消费者通常只是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注意其具体细节。”我国台湾地区也采这一方法。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9条规定,所谓显著性就是指商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也就是能够标示产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
显著性在商标的意义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对于商标的保护强度、商誉、保护范围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显著性不存在,则商标也失去存在的意义或者说变得模糊不清。商标显著性越高,消费者越容易意识到该商标,因而也就越容易将其他商标误认为是该商标。
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经过持续长久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而形成的。消费者对某商标的知晓程度,往往与该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宣传投入、荣誉取得、该商标商品所处的地域、市场份额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
与一般商标相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代表着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被相关公众知晓和接纳的程度比较高,潜在的市场价值更大,更易将其优良性向消费者展示,因此更易被公众熟识,从而在被其他标识仿冒时,公众也更容易发生混淆或联想。所以有人提出的判断商标近似无需考虑商标知名度的观点是不失偏颇的。
我们应加强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保护力度,先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就更容易被认定。如果在先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高知名度时,在后商标即使与在先商标只有较低程度的近似也可能导致误认,那么法院也通常会判定两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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